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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女大学生张超雇凶杀情人碎尸 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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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超等三被告出庭接受法庭宣判
张超等三被告出庭接受法庭宣判
听到法院的死刑判决后,被告人张超一下子瘫了
听到法院的死刑判决后,被告人张超一下子瘫了

6月19日下午,备受关注的女大学生残杀情人案在(云南)丽江中院一审宣判,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谢宏和张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陈光吕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法院认为,谢宏、张超、陈光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和杀人的手段,先后劫取被害人木鸿章的银行存款4万元及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2000多元和价值两万多元的物品,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法庭宣判后,谢宏、张超、陈光吕3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表示要继续上诉。

【庭审实录】“我没想杀他”

张超:我只想要回木哥承诺给我的钱,并没提出要杀死他,取到钱后我曾说放了他,但我从卫生间出来就发现人已经死了。我认罪服法,请看在我年少无知,对社会的偏激,一时铸成大错,同时我父母已经年迈的情况,给予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宏:我痛恨女友被强奸,才咬紧牙关做这件事,开始并没有想杀他,只想教训他一下,后来陈光吕说放走他会对张超不利,要把他打晕,没有想到用力过猛打死了。“我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并认罪服法,请法庭从轻处罚。”

陈光吕:来丽江之前要知道是杀人就根本不会来,我也不缺钱花,杀人是张超提的。逼着被害人说出密码后,我和张超去取钱。钱取回来后,谢宏与张超在卫生间说话,张超告诉我,要把被害人木鸿章杀掉,谢宏我俩就用绳子勒死了被害人。

【控辩焦点】是抢劫还是故意杀人

庭审中,公诉人指控3被告人犯了故意杀人和抢劫两项罪名。丽江中院审理认为,3被告人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但故意杀人罪的定性不当。理由是:3被告人勒死被害人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杀害被害人而使用暴力,而是为了达到抢劫被害人财物的目的而实施了暴力。

从作案情节以及被告人谢宏出钱并带陈光吕购买作案工具、使用暴力逼问出密码取款、勒死被害人后进行肢解、抛尸、再取款,然后分赃,直到被关押之后,谢宏传递纸条,叫张超翻供,并将罪责推于陈光吕等证据证明的事实,足以判定这是被告人谢宏、张超、陈光吕精心策划和准备的、为劫取木鸿章的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的抢劫行为,而不是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为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定性为抢劫罪,对3被告人的杀人行为应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这是我国现行刑法针对抢劫犯罪的危险程度,而专门规定后果加重情节的立法精神体现。

【法庭解疑】取到钱后为何还要杀人

究竟为何残杀木鸿章?为何取到钱后还要杀人?这是本报在一审开庭审理该案时报道的两个焦点问题,就此,法院在判决中还特别作出解答。

法庭认为:至于3被告人为何不将被害人的银行卡内金额全部取走的问题。经查,主要原因在于从银行的柜员机上取款每日最高限额只是两万元,而且有监控设施,再加案发次日,张超、谢宏即知道被害人亲属及朋友均在四处找寻被害人,并从通话记录、银行存款等方面加以分析,故3被告人怕罪行败露而不敢再次提取卡内余额。

关于3被告人在抢劫杀人问题上相互推诿,强调自己不是主谋,要求给予重新做人机会的辩解意见及3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其被告人是初犯,应慎用死刑的辩护意见。经查,3被告人为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先后使用了引诱、刀逼、捆绑、残杀等方法劫取了被害人数额巨大的钱财,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大,依法不宜从轻处罚。因此,对3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昨日,丽江市中级法院对震惊全国的女大学生杀人碎尸案一审宣判,杀人女大学生张超及男友谢宏犯抢劫罪被判死刑,另外一名帮凶陈光吕被判死缓。

一审法庭宣判后,谢宏、张超、陈光吕三被告当庭宣布对一审判决不服,表示要继续上诉。

庭审中,公诉人指控三被告人犯了故意杀人和抢劫两项罪名。丽江中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但故意杀人罪的定性不当。理由是:三被告人勒死被害人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杀害被害人而使用暴力,而是为了达到抢劫被害人财物的目的。”

此案开庭时,张超的辩护律师意外提出张超之所以会对木鸿章下手是因为木鸿章强奸了她。当时木鸿章承诺给张超5万元作为补偿,可在支付了1万元后就不再提给钱的事了。为了向木鸿章“讨债”,张超才决定对木鸿章下手。

但丽江中院审理认为,被害人对张超没有防范意识,张超正利用了被害人的这一心理而积极参与作案,并无张超被强暴之后而“索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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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冬燕南飞】【访问统计:】【2008年06月21日 星期六 09:58】【注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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