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性骚扰,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已经增设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法律条文。本月25日,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则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构成性骚扰的5种具体形式作出界定。办法草案第31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近来,通过媒体的传播尤其是李银河那个所谓个人博客的大肆传播,李银河关于乱伦、换妻、聚众淫乱等话题的观点和言论已为社会大众所知晓。
李银河的观点,就是要为乱伦、换妻、聚众淫乱等违背人伦底线的丑恶性乱行为张目,并企图以极个别性乱行为者的所谓“个人权利、自由”等为幌子鼓噪修改国家宪法和刑法有关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丑恶行为的法律规定。单纯从所谓个人隐私、自由和权利等自由主义论角度来看,李银河为淫乱者们挣臂高呼的言行是深受淫乱者及那些所谓“自由主义”者们赞赏和支持的!
既然李银河们深知要维护淫乱者个体们“乱伦、换妻和聚众淫乱的权利和自由”,并且付诸了行动,比如说李银河去电视台参加节目访谈,大谈特谈什么“乱伦、换妻和聚众淫乱是个人行为,不对第三者构成危害,所以相关法律条文应该废止或修改”等等。在这里,李银河们“存在即合理、即合法”的逻辑起点暂且不去细说,就单说说她李银河在所谓维护极个别淫乱者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时候,却又是如何公然地侵犯更广大的社会公众的权利和自由,乃至对公众的公然性骚扰的!
当然,偶得假设占社会公众最绝大部分的人无论男女,都是与李银河的观点相反的,即都反对乱伦、换妻和聚众淫乱等性乱行为。那么,当李银河一再通过网络以“文字和电子信息”、通过电视访谈节目以“语言”等方式鼓吹“乱伦、换妻和聚众淫乱”是无罪的,是绝对不应该受到法律制裁甚至不应该受到伦理道德制约等的时候,李银河其实就已经对绝大部分公众强烈地进行了性暗示,即“乱伦、换妻、聚众淫乱、卖淫嫖娼等等都是正常的”。那么,每在这个时候,李银河的这种性暗示对反感淫乱的绝大部分公众而言,对他们是直接伤害的:最深刻强烈地冲击了其惯有价值判断和伦理道德!
而我们大家都清楚,一个人所受的伤害中最大之一,就是你的价值标准、伦理道德遭到挑战和恶意打击。因此,当李银河在公众场合大讲特讲她那一套关于淫乱的价值观时,她对绝大部分社会公众的伤害是直接和深刻的,尤其是对接触其言论的青少年,伤害和冲击更大!比如,一个青少年突然听闻“乱伦、换妻无罪,不应受社会谴责”等这类观点时,对这个孩子会造成怎样的心理阴影?而在网络发达的今天,加上李银河在电视上的访谈节目,相信李银河的那些淫乱观点已经为不少青少年所知晓!
因此,当李银河以所谓“个人权利和自由”等为幌子为极个别乱伦、换妻和聚众淫乱者“”的同时,却是在实实在在地干着侵犯和伤害社会绝大多数公众权利和自由的恶行的,是在干着污染社会公众视界环境、大肆向社会公众惯有的价值和伦理道德标准发起猛烈攻击的,是在不断地向社会公众包括青少年传递着强烈的性暗示、性骚扰的:乱伦、换妻、聚众淫乱、卖淫嫖娼是个人行为,不但不应受到谴责更不应该受到法律制约!
其他人怎么看待李银河的观点,老夫不知晓。但至少对老夫而言,李银河有关淫乱的观点和价值判断却深深地伤害了老夫,老夫不但受到了李银河的性骚扰,而且还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老夫保留起诉李银河对老夫进行性骚扰的法律权利和要求李银河对老夫进行精神赔偿的法律权利!
寒江春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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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叶子
2007-02-06 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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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先搞清楚自己行为的动机,是为了图泄愤,还是解决问题?请尊重这些不容易的教育者们。尽管自己也不赞同李银河老师的很多观点,但是值得肯定的是她是中国一个不可多得的有良知的学者!看看她的书吧!挺不简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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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叶子
2007-02-06 21: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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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先搞清楚自己行为的动机,是为了图泄愤,还是解决问题?请尊重这些不容易的教育者们。尽管自己也不赞同李银河老师的很多观点,但是值得肯定的是她是中国一个不可多得的有良知的学者!看看她的书吧!挺不简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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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支持
2006-10-28 0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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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你在网上发起起诉李银河的签名活动,如经费不够,大家都愿意掏点这种垃圾人渣应该扫入焚化炉火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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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月亮
2006-10-27 15:5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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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这不感兴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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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凉水
2006-10-27 15: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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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那么严重吗?她又不是中央领导。其实谁也别拿自己当权威,人类面临的很多问题大家是可以充分讨论的,小人说什么都没事,名人说点什么就跟人急,有意思吗?婚姻是人类的创造,而且早就创造了,难道这种模式就是最优的模式,就绝不能更改?就绝不能发展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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